今天是:

投訴電話:

12315

0471-6920007

當前位置:首頁 > 維權法規

關于售後服務方面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16-03-09 22:13:11 來源:内蒙古消費者協會 字體 [  小(xiǎo) ] 

  《中華人民(mín)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xiàng)關規定: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zhào)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zhào)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jiàn),不得強制交易。

  第四十一(yī)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dào)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zhào)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zhào)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dào)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tōng)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dào)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néng)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zhào)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mín)事(shì)責任:

  (一(yī))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néng)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shàng)注明采用的商品标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wù)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shēng)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内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dào)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内蒙古自(zì)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 版權所有

地址:呼和浩特市(shì)新城(chéng)區興安南(nán)路(lù)9号

您是本網站(zhàn)第2125453021位訪客